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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16-03-08  来源:黄石文明网

  整容5年仍可维权、专卖店里也有可能买到假货、广告与实际不符可退款……这些消费维权知识你都了解吗?7日,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涉及家装、广告、美容、汽车等多个行业的消费投诉纠纷调解,从中不难看出平时被我们忽视的小细节,其实也都是可以维权的。
  一、美容广告优惠不兑现
  案例:2015年9月13日,消费者肖女士为了享受某商铺买商品送旅游的优惠,在该店购得500元的美容产品,但却被告之赠送的旅游券有名额,已经送完。消费者要求退货,店家李某以货已卖出,概不退货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于是投诉到阳新县消委龙港分会。
  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李某以赠送旅游券为由诱导消费者购买化妆品,事后又不兑现承诺,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处理结果:经调查,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工商部门处罚,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全额退货。
  二、整形注射物并未吸收
  案例:2015年11月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她于2009年10月在某美容院以注射的形式做了下颌整形手术,当时老板说注射的是对人体无害、可以吸收的物质。2015年5月份她在医院检查时发现注射的物质并未吸收,可能对人体有害,认为该美容院存在欺骗行为。
  分析:此案历时较长,双方就美容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案中消费者知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应从2015年5月起计算,所以其提出赔偿的要求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此案中,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美容院对存在这起手术的客观事实是认可的,加之消费者出示了医院的相关证据证明该物质没有被吸收,对身体存在一定损害的客观事实,为此美容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处理结果:美容院退还王女士手术费用6000元,另赔偿4000元医疗费用,共计10000元。
  三、“免费体验店”诱骗老年人
  案例:2015年9月13日,铁山多名群众向铁山区消委反映,有人向老人推销电子治疗仪,每天定点向老人讲课,讲课的内容有虚假宣传、欺骗老人的行为。
  分析:此案中当事人是利用老年人对身体素质差、想尽快恢复健康的心理,做虚假宣传从中牟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认定其宣传内容虚假不真实,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被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瓷砖铺完现大面积脱落
  案例:2015年5月20日,大冶程先生在“大冶市开发区东鹏陶瓷经营部”购买了400平方米的建筑用外墙砖,外墙砖贴上墙面后不久出现了大面积脱落,如不注意很可能会伤着人,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分析: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本案中,经营者的外墙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此还会引发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经大冶消委调解,由经营者组织施工人员铲除已贴上墙还有部分未脱落的外墙砖,并负责赔偿400平方米价值26500元的外墙砖,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同时贴外墙砖所需建筑费用也均为由经营者承担。
  五、无主烟花筒炸伤人
  案例:2015年3月2日阳新县消委龙港分会接到投诉,消费者孔某堂弟购得一箱烟花,在点燃引线的瞬间,烟花突然从烟花筒边角横冲而出,将其堂弟右眼严重炸伤。孔某按照烟花上面标注的电话联系厂家,可电话接通后对方长期无人接听,索赔无门。
  分析:《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此案中,供货商刘某因无法提供所售烟花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使被害人无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多次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供货商刘某先行一次性足额赔偿消费者孔某包括前期在内的所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1.3万元。
  六、新购汽车有瑕疵
  案例:2014年11月,消费者焦先生在黄石有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东风牌多用途乘用车,使用两个月后,焦先生就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该车底座主架上存在焊接和修补的痕迹,焦先生要求销售方全额退还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分析:《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对于消费者反映的车底座主架上存在焊接和修补的痕迹问题,经营者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自证清白”,理应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
  处理结果:经调解,销售方最终全额退还了焦先生的购车款,包括购置税、保险费等损失9.9万元。
  七、精品汽车玻璃是假货
  案例:2015年7月,黄石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黄石市某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换安装了一块“2007年款丰田凯美瑞”前挡风汽车玻璃,价格480元,而相同型号的玻璃在丰田4S店价格在1000元以上,该消费者认为价格相差悬殊,怀疑该块玻璃为侵权假冒产品,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分析:《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汽车玻璃经销商不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而且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处理结果:经专业人员鉴定,确认该玻璃为侵权假冒产品,涉及品牌有奔驰、宝马、大众、标致、丰田、本田等。工商部门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八、使用他人执照违法经营
  案例:2015年8月,张女士投诉,称在某美容店做祛斑护理一年时间,毫无效果,要求退款,但现在经营的美容店老板称该店是她新接手的,应该去找前任老板,对此不负责。
  分析:根据《消法》相关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处理结果:由于消费者张女士与美容院双方曾签订美容服务协议书,美容店在协议书里承诺了治疗效果,无效可退款。经营者变更后,美容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该店属于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协调,美容店退还张女士6280元。
  九、低价旅游暗藏陷阱
  案例:2015年4月,消费者谈女士等一行四人到市消委投诉某旅行社武汉路门市部,称她们在该旅行社安排的云南旅游期间,云南当地接社导游迫使消费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合同约定购物场所外购买了4万余元的翡翠珠宝等饰品,事后发现购买珠宝的价格比市面价格虚高很多,希望消委帮助追回损失。
  分析:《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在行程中违背了消费者意愿,安排了多处购物点,其行为涉嫌以低价招揽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市消委通过向云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发送投诉转办函,并与旅行社总部多次沟通,经营者同意退回消费者的购物款30960元。
  十、沙滩车上公路被查扣
  案例:2015年6月,消费者何某称其早前在摩托车经营者卢某处订购一辆本田沙滩车,由于该车未进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目录,无正规发票,无法办理牌照、行车证,致使何先生上路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扣押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经营者卢某以交易时已向何先生讲明沙滩车无法办理牌照、行车证,不能上路为由而拒绝赔偿。
  分析:沙滩车属于特种车,只能在公园、游乐场等指定场所使用,不能上牌照,更不能上公路行驶。本案中,经营者卢某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自己卖车时向消费者履行了沙滩车无法办理牌照、行车证,不能上路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由此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处理结果:经过调解,经营者卢某一次性赔偿何先生4000元作为损失补偿金。